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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   农历庚子(牛)年 三月初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
2024-11-08 17:14:26          来源:龙山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寒蓉 |          浏览量:66745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城区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区域:

龙山县城市建成区。

二、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疫义务,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

(二)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随意遗弃犬只。

(三)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使用犬绳牵引犬只,并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行人、车辆。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五)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车站、医院、图书馆、商场、体育场馆、公园(游园)、广场、景点景区、大型集会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设有禁入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三、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者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法违章养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养犬人未对饲养的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期有效。


龙山县公安局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龙山县卫生健康局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责编:刘寒蓉

一审:向波

二审:周娇

三审:张军

来源:龙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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